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有效规制垄断协议,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正式实施,为我国的反垄断事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市场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2022 年底共查办垄断协议案件 227 件,罚没款达 68.08 亿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垄断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之一,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其诸多亮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亮点之一是新增 “相关市场” 概念界定。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等行为时,不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成为核心争议焦点。《规定》正式稿第七条将需求替代分析写入正式规章,强调需求者因商品价格、运输成本等因素变化而选择购买不同商品的情况,以此作为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平台经济领域,创新性地提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将平台作为一个整体界定,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相互关系和影响。这一规定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
亮点之二是修改 “竞争关系” 内涵外延。《规定》第八条对竞争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义,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范围扩大,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这一修改弥补了实际裁判中的逻辑漏洞,使对经营者间可能存在的垄断协议的监管更加严格。它提醒着经营者,即使目前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潜在的竞争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亮点之三是引入 “安全港制度”。这一制度是本次修订的焦点之一。经营者在抗辩时,若能举证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其他条件,将不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引入,使我国在纵向价格协议的处理上形成了 “原则禁止 + 抗辩 + 安全港” 的处理模式,提高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同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倾斜,规模较小的协议双方可能不被追究,既体现了对垄断行为的精准打击,又避免了过度执法对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亮点之四是补充 “轴辐合谋” 含义解释。轴辐合谋在反垄断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规定》对轴辐协议进行了细化解释。明确了 “组织” 意味着经营者对垄断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主导作用,或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实质性帮助”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这些解释提高了对于垄断协议认定的可预期性,有利于经营者自查合同风险,也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
亮点之五是平台与算法成为立法关注焦点。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数字经济为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新挑战。《规定》针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形式更加复杂隐蔽、手段呈现数字化趋势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将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统一商品价格的协议认定为垄断协议,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这充分表明我国正与时俱进地提高对平台反垄断的监管力度和执法能力,规范平台间竞争,遏制钻漏洞获利的行为。
总之,《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这些亮点,为我国的反垄断事业注入了新的动力。它不仅细化了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管理方式,还关注到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我们期待着这些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