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案)> 配套新规解读: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合规启示》

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公平竞争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力量。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与启示。image.png

  一、引入 “潜在竞争者” 概念,扩大 “横向垄断协议” 认定范围

  征求意见稿引入 “潜在竞争者” 概念,将其纳入 “竞争者” 范畴,为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借鉴国际经验,如欧盟的《横向合作协议指南》,为 “潜在竞争者” 的认定提供了多方面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表明经营者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横向垄断协议。例如,最高法的相关判决明确了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同类产品经营者之间协议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此外,医药领域的案件也凸显了潜在竞争者在反垄断审查中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对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 的审查阐明了其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和路径。这一概念的引入提醒经营者在签署协议时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寻求反垄断律师的专业意见。

  二、引入 “安全港” 制度,增加 “纵向垄断协议” 抗辩空间,但适用范围和标准仍待明确

  “安全港” 制度在反垄断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能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引导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修正案)》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 “安全港” 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条件。然而,“安全港” 制度并非绝对安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纵向垄断协议,且市场份额的界定和申请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为例,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该公司要适用 “安全港” 面临较大挑战。同时,不同领域的 “安全港” 制度规定有待执法机构进一步明确适用性。对于企业来说,应注意在经销体系管理中可能影响市场秩序的条件,避免陷入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三、明确禁止 “轴辐合谋” 等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传统的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但 “轴辐合谋” 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挑战。《反垄断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征求意见稿通过对 “组织” 和 “实质性帮助” 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为认定 “轴辐合谋” 提供了参考。例如保险业垄断协议案和境外平台电子书案,凸显了 “轴辐合谋” 的特征和危害。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应谨慎对待与竞争者、交易相对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在涉及价格、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信息沟通时,开展反垄断评估工作,防范反垄断风险。

  四、大幅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新增个人责任

  《反垄断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针对垄断协议的处罚金额,对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罚款金额上调了 6 倍。同时,新增了个人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可能负有个人责任。这要求企业建立或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开展专项工作,筛查垄断协议行为,并对重点岗位进行合规培训,降低企业合规风险和个人风险。

  结语

  《反垄断法》的修订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明确了相关概念,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又给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新规的落地,必要时寻求内外部专业顾问意见支持,把握反垄断合规要点,确保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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